沈澈:促进低龄老年就业 实现“银发红利”

发布时间:2023-02-27 08:09:03   来源:安养居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当前,全社会已充分意识到老年群体中蕴含着丰富潜能和广阔市场,促进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已经从理念转化为实际探索。2022年8月,中国老年人才网正式上线,对发掘老年人力资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否将低龄老年人就业体系定位好、引导好、保障好、建设好,事关老年群体的晚年获得感和“银发红利”的实现,是亟待探索的全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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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健康老龄化为老年就业提供了现实可能。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稳步推进,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8.2岁,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为低龄老年人形成持续劳动能力,成为稳定的人力资源群体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现阶段依然执行男干部及职工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的退休年龄,且退休人员中脑力劳动者所占比重提升,这都为低龄老年人重回劳动力市场预留了年龄空间、健康空间和职业选择空间。同时,日益提升的公共健康水平激发了低龄老年人的多元化求职意愿,提升了低龄老年人重回劳动力市场的内在驱动力,促进老年人的社会融入和价值再创造。

  其二,提升全年龄群体就业市场的活跃度是老年再就业的目标定位。推动老年人实现再就业不是挤占中青年群体的就业岗位,而是能够实现各年龄段劳动者稳定积极就业。首先,用人单位对低龄老年人的用工需求集中于“适老化”岗位,即对经验、技术、耐性等职业属性要求较高,同时对体能、敏捷度要求较低的岗位,如教师、医师、档案员等岗位。同时,低龄老年人的就业渠道相对独立,包括原单位原岗返聘、新单位单独设岗招聘、远程顾问指导等,与中青年群体就业岗位互不挤占。其次,低龄老年人在就业中彰显技术、经验、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同时充分发挥“传帮带”的独特优势,能够助力中青年劳动者实现职业成长、提升就业竞争力。再次,老年人再就业需要专业培训、服务保障等配套措施,相关领域可以创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带动中青年群体从事相关行业及公益性岗位。

  其三,高质量晚年生活应实现老年人全方位需求。老年群体存在多层次养老需求,包括物质生活、养护服务、人际沟通、社会尊重等方面,“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是高质量老龄化的必备条件,且相互促进。“老有所养”是通过发放养老金、提供养老服务等方式对老年人曾经的贡献进行价值回馈,确保老年人享有安宁、健康的晚年生活,“老有所养”是“老有所为”的坚实基础;“老有所为”促使低龄老年人在就业中继续发挥经验才智,实现老龄价值再创造,倡导老年人享有丰富、充实、完整的人生规划,“老有所为”是“老有所养”的深入发展。简言之,“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相辅相成,共同满足了老龄群体的生存、发展、交往和自我实现需求,构建了综合性老年人社会支持系统,有助于实现积极、健康、发展的老龄化。

  其四,维护好就业权益是老年再就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首先,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用工信息真实,保护老年人信息安全,避免涉老欺诈。其次,优化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要求用工单位为超龄劳动者投保商业意外保险。再次,适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对超龄劳动者给予基本劳动保障,发布老年人就业的规范化操作细则和指导意见。最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应提升涉老劳务纠纷的处理能力,确保其能够得到维权服务。

  其五,多主体协同发力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低龄老年人就业在促进群体融合和社会共享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良好的老年就业环境也需要家庭、社区、市场主体乃至全社会的协同参与。家庭应随时关注就业老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社区要为低龄老年人提供公益性岗位,在信息识别和权益维护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市场主体结合自身需求提供老年就业岗位,促进单位内不同年龄群体的职业能力交流互通;社会组织可通过志愿活动及搭建对话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信息收集、劳资沟通、同业交流等服务;职能部门应依法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对低龄老年人就业的全环节展开监督指导。多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治理合力,才能以老年就业为契机,高质量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目前,我国开始了低龄老年人就业的第一步探索。未来,仍需通过科学布局和长远规划全方位发掘老年人力资源,建设规范化、统一化的老龄劳动力大市场。扶持并保护老年人创业特别是返乡创业,激发老年群体的市场创造力和就业带动力。鼓励其广泛参与青少年培养、建言献策、邻里互助等社会活动,通过社会融入及自我实现提升老年生活质量。低龄老年人就业是提升老年人社会参与度、实现价值再创造的重要支点。通过建立健全老年就业市场、志愿服务、创业创新相结合的立体化人力资源开发与服务网络,才能全面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对劳动力市场形成有益补充,实现共享型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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